根据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(2026年版)的通知》(国市监注发〔2026〕5号)要求,各地登记机关自2026年5月1日起,正式启用新版《文书规范》《材料规范》办理各类经营主体登记、备案业务。新版规范在简化流程、强化监管、优化服务等方面作出多项调整,具体变化及相关要求如下:
一、新版规范主要变化
(一)简化提交材料,提升办理效率
经营主体申请变更、注销登记时,无需在登记申请书上加盖本单位公章;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,无需缴回营业执照正、副本,由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作废即可。同时,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股东时,不再收取股权转让协议;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若能通过实名登记确认,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,进一步减少材料提交负担。
(二)规范实名登记,防范登记风险
新版《文书规范》新增实名登记确认表格,专门用于记录申请人身份确认、登记业务关联性及一致性等情况,有效防范虚假冒名登记行为。同时,强化个人敏感信息保护,将身份证件号码、住所、移动电话等敏感信息在登记文书中单独列页,保障信息安全。
(三)优化迁移流程,便利主体经营
明确经营主体迁移登记流程,经营主体只需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、迁入登记档案,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发送调档函,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交申请。此外,在迁移环节同步增加变更登记相关内容,实现“一次申请、同步办理”,大幅提升经营主体迁移登记便利性。
(四)强化代理管理,明确责任边界
明确法定代表人(含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、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)、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代理人,均可作为经办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。其中,登记注册代理人指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,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,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,且需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代理身份。新版《文书规范》明确要求代理机构及人员主动表明代理身份,新增代理机构及人员信息采集项目,完善信用承诺内容,并强化对其法律责任的告知,规范代理行为。
(五)新增股东名册要求,规范股东管理
1. 股东名册定义:股东名册是《公司法》规定的公司必须置备的法定文件,用于记载股东及其持股相关情况,是确认股东身份的主要依据,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,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。
2. 需提交股东名册的情形:按照新版规范,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、减少注册资本、变更股东;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备案;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等,均需提交公司股东名册。
3. 股东名册记载事项:
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需记载:(一)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;(二)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、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;(三)出资证明书编号;(四)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。
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需记载:(一)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;(二)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;(三)发行纸面形式股票的,需记载股票编号;(四)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。
二、重要提示
1. 实施时间:自2026年5月1日起,各地登记机关全面使用新版《文书规范》《材料规范》办理各项登记、备案业务。
2. 办件要求:2026年5月1日起,登记机关将对不符合新版规范要求的办件作退回修改处理。
3. 网办提示:以全程网办方式办理业务的,建议在2026年4月29日前完成电子签名并提交办件;若无法按时完成,可选择线下方式办理,或在5月1日后按照新版规范重新申报。
